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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《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》的決定

2010-08-31 瀏覽次數:
  【發布單位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  【發布文號】-----------
  【發布日期】2010-08-28
  【生效日期】2010-08-28
  【失效日期】-----------
  【所屬類別】國家法律法規
  【文件來源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
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《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》的決定

 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


 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:批準 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《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》(以下簡稱《公約》),同時聲明:

  一、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《公約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。

  二、根據《公約》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《公約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管轄權。

  三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,《公約》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。